广西柳州市公安局3人获刑 交警支队长受贿领刑10年半
5月7日,记者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融水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两起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进行远程公开宣判,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支队长谢其托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以犯受贿罪、高利转贷罪,判处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原支队长韦海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此前,柳州市公安局原调研员、刑侦支队原政委赵品初案已宣判。
据介绍,2011年至2018年,谢其托利用担任柳州市柳江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应涉毒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张加爱、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投资人、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个人和相关单位请托,为其在办理证件、业务审批、工程及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97.9万元,其个人所得人民币598.9万元。
案发后,谢其托亲属代其退出部分赃款人民币497.9万元。法院认为,谢其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其受贿所得人民币497.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尚未退出的受贿所得人民币10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均上缴国库。
同样与谢其托共事过的韦海,2013年至2017年利用担任柳州市柳江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柳州市柳江区副区长、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局长,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受涉毒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张加爱、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等个人及相关单位请托,为其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和木制餐桌椅一套。
2012年至2016年期间,韦海从银行贷款后以月息3%转借给他人,扣除银行贷款利息后,其实际高利转贷获利人民币58万余元。法院认为,韦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
韦海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又构成高利转贷罪。韦海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以犯受贿罪、高利转贷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此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柳州市公安局原调研员、刑侦支队原政委赵品初受贿案已进行远程公开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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