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的包给弄丢了 江苏一女子被判担责赔偿失主损失
江苏省溧阳一老太遗失一只拎包,被一名女子捡走并称拾到的包已被丢弃。老太将女子告到法院。近日,溧阳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今年3月,在溧阳某公交站台上遗失了一只拎包后,曹老太赶到附近派出所报案。监控录像显示,曹老太的拎包被一名许姓女子捡走,民警致电许某提醒其返还拎包,但许某称拾到的包已被丢弃在平陵东路。曹老太身患糖尿病,拎包内装着各类身份证件、药品和特殊病种卡,其称还有少量现金,丢包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同时曹老太认为许某对丢包过程支支吾吾,存在恶意隐瞒、非法侵占行为。于是,曹老太一纸诉状将许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许某返还拎包及包内财物。
溧阳法院法官接手案件后,认为该案虽然标的额较小,但关乎老年人的生活便利、更关乎社会价值观导向。为此,法官数次前往接出警的派出所,调取拾包经过录像,监控录像显示确是许某拾到曹老太的拎包,但因监控有死角,没法确认拎包在何处又再度遗失。
许某十分委屈:“没偷没抢,包丢了却要我赔偿,我无法接受。”至于为何前后说法不一致,许某解释称,第一次接到民警电话时,听到派出所比较慌张,因当时正在上班,没有组织好语言,所以说拎包被丢弃了,实际是放在了电瓶车的踏板上,不知道何时又遗失了,且监控视频中不能看清拎包内的物品,不认可包内有现金及药品。
许某坚持自己应承担的是“补偿”义务而非“赔偿”义务,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许某拾得拎包后,在无法知道失主的情况下,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许某却将拎包再次遗失,应当向曹老太赔偿,故判决许某赔偿曹老太的损失。
法官提醒,“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精神永远不过时,这种价值永远不会磨灭,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也正是为了倡导这一正能量。日常生活中,捡到失物,应及时报警或送交警方,保管不慎可能引发诉争。(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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