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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幼子签订经纪合同却无演出 北京一儿童演员母亲起诉退还服务费获支持

法制时报 2020-08-10 08:16

为了让儿子得到演出机会,王女士与北京某文化经纪公司签订了经纪代理合同,交纳了服务费3.6万元。因文化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服务且联系不上,王女士将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3.6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文化公司退还王女士服务费3.6万元。

原告王女士诉称,2017年9月,她与该文化公司签订《儿童演员经纪代理合同》,约定王女士授权文化公司成为王女士之子演出的合法经纪公司,王女士之子成为公司宣传推广的儿童演员。文化公司作为经纪公司,代理事项含代理选择、安排参与影视节目表演内容、角色、酬金和各项收益等;委任授权期三年,王女士缴纳市场推广费用及艺人管理费用3.6万元。签约后两个月内,尚有文化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她,称正在寻找演出机会,但之后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不到公司员工,至公司经营场所和注册地查找,均未果。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经营地、注册地,向被告送达,均未查找到该公司,后通过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开庭之日,该公司未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签约后,王女士依约交纳了服务费,被告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该公司未到庭举证证明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解除合同的情形含双方协商一致解约,合同约定了解约情形和法定解除等。其中法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公司未到庭就正在履约提供证据予以陈述,且联系不到该公司,被告公司未举证证明或陈述可继续履行合同,应视为被告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现王女士要求解除双方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双方虽未约定服务费退还的情形,但从合同法基本原理出发,被告公司提供相应代理服务系其收取推广费和管理费的基础,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存在收取费用的正当基础事实。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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