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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擅离游览路线迷路摔伤 景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不担责

法制时报 2020-08-18 07:51

在景区游玩出了意外受了伤该怎么办?景区应不应该对游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认真审查,并进行实地勘察,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受伤的结果由其擅自偏离游览路线造成,景区管理者对进入景区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但其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偏离景区设定游行步道

跨越景区外多个山头摔伤

2019年5月2日,原告方某进入义乌华溪森林公园游览,游览过程中,独自一人偏离景区设定的游行步道,因迷路跨越景区外多个山头,后因天黑坠落受伤。期间,方某曾打电话报警,后因手机没电关机失联。接到报警消息后华溪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派出所、民间紧急救援协会等相关部门组织200多人次进行大面积搜寻,经过4天的努力,终于找到原告并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

2020年3月,原告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华溪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214740.35元。

庭审中,被告华溪森林公园有限公司辩称,森林公园作为一个成熟、规范的景区,已经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隔离指示标识,竖立了醒目的警示牌,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受伤发现所在地并非景区范围内,损害不是发生在景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故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及相关救援人员一同前往事发现场进行勘查,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山路跋涉,到达原告被搜救到的位置,并确认该位置非景区范围内。

履行对旅游者告知警示义务

景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义乌市华溪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门票中标明了游览线路,在景区内多处树立了警示标志和景区游览图,其已经履行了对旅游者的告知、警示义务。且原告报警后,被告当即组织各方资源对原告进行了四天的大规模搜救,并将搜寻到的原告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可以认定景区管理者已尽到了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在进入景区游览时,应当注意阅览游客须知和游线导示图,并按照导示图显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其更应预见到擅自偏离游览线路的情况下,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户外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公众场所,也是每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原告方某在进入景区后未按导示图指引的路线游览,导致迷路而翻越多个山峦跌落受伤,其损害是由其擅自走出游行步道,跨越景区游览范围直接造成,对自己损害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错,行为上也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因此,其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景区已对原告方某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方某主张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外出旅游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游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虽然景区对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游客自身必须首先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在景区游览的过程中,特别是进入山林、海滩等景区,须严格按照景区标示的游览线路进行游览,遵守各项注意事项,切勿擅自偏离游览线路,不要轻易独自行动。旅行本是一件愉悦身心的好事,游客必须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千万莫让好事变成坏事。(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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