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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车辆重大事故、售卖车辆里程异常、以旧充新二次出售…… 二手车交易猫腻多 遇陷阱要及时维权

法制时报 2020-10-21 08:27

近几年,二手车因价格实惠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然而,由于消费者购车经验不足、个别二手车企业管理不规范、部分中介机构经营不诚信等因素,二手车消费维权案件出现了较快的增长态势,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手车市场管理秩序。近日,记者选取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4起涉及二手车交易案件,通过以案释法,揭示二手车交易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并提示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一定要在正规的二手车市场进行交易,出现问题及时维权。

隐瞒车辆重大事故,解除合同退一赔三

2016年1月6日,刘某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合同,向该公司购买奥迪A4L轿车一辆,二手车公司承诺该车辆非重大事故、泡水、火烧车,刘某某依约付清全款。后在使用过程中,刘某某发现车辆状况异常,经查询该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随后刘某某诉至新吴区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合同,返还购车款233000元,并按三倍购车款699000元予以赔偿。

法院查明,该案涉二手车共计发生过4次事故,其中较为严重的两次事故,维修费分别为23869元、33700元。仅在2014年7月的一次维修中就进行了左前、后门整形油漆,更换了元宝梁、左后羊角与轴承上控制臂(直、弯)、轮胎及钢圈等近20个项目。二手车公司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承诺没有事故,甚至事后在接受电视台相关节目采访时,二手车公司员工仍以种种理由试图证明车辆没有进行过拆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案涉车辆的维修项目和维修金额可以认定,该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二手车公司隐瞒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并对消费者作出车辆未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承诺,系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同时二手车公司向刘某某赔偿三倍购车款。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如果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出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无异于将消费者置于危险的境地,因此,对于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二手车公司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而本案中,二手车公司不仅未告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反而隐瞒车辆相关情况,作出不合实际的承诺,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导致刘某某产生错误认识。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当以三倍价款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售卖车辆里程异常,未作检测退车赔钱

某4S店在二手车网站上发布了一辆2012款斯柯达昊锐汽车的信息,基础信息栏中第一项载明表显里程为8.8万公里,同时该4S店官方网站上承诺对所售二手车有“110项专业检测”“维修保养记录查询”等内容。2016年12月9日,李某与该4S店签订了《旧机动车转让合同》,合同载明,购车价款115500元,汽车里程表当时显示88250公里。当日,李某向4S店支付预付款1万元。

次日,李某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得知该车实际里程数超过14万公里,与4S店宣传的里程数及车辆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完全不符。后李某诉至新吴区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预付款并以一倍车辆价款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与表显里程确实不一致,且存在先多后少的情形。4S店作为专业汽车经销商,未对案涉车辆里程数是否准确进行检查,明知里程表异常也未向李某披露真实情况,该行为构成欺诈。故判决4S店赔偿李某某一倍车款115500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应对所出售的车辆里程数是否准

确进行检查、确认,并明确告知消费者。本案中,某4S店不仅未对出售车辆的里程进行检查,甚至明知里程表异常也不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同时,考虑到案涉车辆为二手车,且李某仅要求主张车辆价款一倍赔偿,以及案涉车辆实际里程与表显里程的差异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以旧充新二次出售,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2017年2月,毛某某在某诚公司购买“林肯”牌汽车一辆,并按约支付了全部购车款649400元。2018年初,毛某某在4S店办理车辆保险时发现在其购买案涉车辆前该车已经办理过车辆保险,经进一步查询,得知案涉车辆曾登记在案外人王某某名下办理车辆行驶证并由王某某使用及购买车辆保险。毛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诚公司赔偿其三倍购车款19434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某某所购买的车辆为案外人王某某有意购买同款车辆无货时,由某达公司从某诚公司调购,且王某某已向代办公司支付了车辆首付款、办理了银行贷款及交强险、商业险、临牌等费用,且还开具了购货方名称为王某某的发票,并办理了车辆临牌,视为案涉车辆已实际交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诚公司作为案涉车辆销售商,应当明确知晓所出售的车辆维修、使用及车辆初始状态等基本信息,并据实告知车辆买受人。而某诚公司隐瞒案涉车辆已经销售并交付过,将案涉车辆当作新车卖给毛某某,该行为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某诚公司赔偿毛某某三倍购车款1943400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对于何为新车,按照一般消费者的心理,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案涉车辆系已经销售并交付过的,并非新车。某诚公司“以旧充新”的行为构成欺诈,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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