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遭男同事性骚扰要求调班被拒没来上班,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合情合理 单位违法解约被判赔偿
当女职员遇到性骚扰时,用人单位该如何履职尽责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性骚扰案件审理后给出了答案:面对“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袖手旁观。
张某在某餐饮公司担任炊事员。2015年11月10日,张某的同事郑某在食堂过道触碰其胸部,张某遂向公司项目经理反映,表示郑某不仅摸过她的胸部,还曾经摸过她的腿,要求不和郑某分在一个班组。当月17日,由于“不和郑某一起上夜班”的要求连续3次被拒,张某选择了报警,并自18日起未再上班。
同年11月23日,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月25日,餐饮公司作出《责令上班通知书》,随后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2月,北京市房山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餐饮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余元及300余元的工资差额。餐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解除了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但无证据证明郑某确实对其进行性骚扰,判决餐饮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的事发处没有监控,也无其他人目睹张某所述的性骚扰行为,出警记录亦对该事没有认定,但郑某已经认可其触碰到张某胸部的事实,餐饮公司项目经理亦称郑某平时还对女员工说过“谁要生二胎,找我”这种“玩笑话”。张某考虑自身安全,提出不和郑某一起上夜班的要求合情合理。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应积极预防类似事情的再发生,然而却对张某的请求不予理会,并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未尽到管理者的义务。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餐饮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餐饮公司支付张某1.1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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