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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送件途中撞伤他人 属于职务行为,快递公司被判担责

法制时报 2020-11-20 08:34

快递员在送件过程中,不小心与他人相撞,导致对方受伤。对方认为快递员系履职行为,快递公司应担责;快递公司却说快递员只是来帮忙,非正式员工,自己不应担责。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官认为,员工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7月2日18时40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至公铁立交桥附近时,与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认定,王某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戴某当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开放性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右下肢神经损伤等,共入院治疗27天。

今年1月16日,宁波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戴某致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建议休养时间为7个月,护理时间为3个月,营养期限为3个月,建议戴某后续治疗费9000元至10000元。

此后,就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该谁来负责等问题,戴某与王某所在的快递公司之间产生分歧。戴某认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王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理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则认为,王某在公司干活只有两个月,算不上正式员工,只是到公司帮忙的,故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快递公司承认,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在送快递途中。

海曙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已经对责任进行认定,戴某无责,王某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快递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王某已在快递公司工作两个月,且事故发生时其正在送快递,系为公司工作过程中造成戴某受伤,故属于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即快递公司承担事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戴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15万余元。(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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