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支出能否索回 厘清关系依法解决
依照我国传统习俗,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之时往往会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与陪嫁,热恋中情侣之间也难免会有一些发红包、送礼物等经济上的往来。然而,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双方分手时,支出方往往会认为自己遭受了损失,从而产生经济纠纷,甚至为讨要相关费用对簿公堂。分手后,婚恋期间的支出是否应该返还呢?记者选取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几起相关案件,提醒人们从恋爱到结婚期间,应当理性处理财物给付问题,遇到纠纷更须依法解决。
订婚宴后提出分手
所收彩礼全额返还
2018年4月,何某与刘某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23日,两人按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然而半年后,刘某便与何某解除了婚恋关系。随后,何某在讨要婚恋期间所花费用无果的情况下,向卢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何某诉称,2018年5月21日,其给被告刘某购买金首饰花费3005元。在订婚仪式前一天,送给被告红包现金1万元,仪式当天又经媒人手送给刘某母亲彩礼现金6.8万元。2018年10月,刘某要求何某出资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先后花费两万元购买彩钢瓦、钢梁、门窗等材料。2018年11月,被告刘某要求和原告解除婚恋关系,但对原告与其交往期间支付的彩礼、装修房屋、金首饰等财物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6.8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装修款两万元、订婚前一天支付的红包1万元,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对该款项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订婚前为被告购买的金首饰款3005元,应认定为婚恋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某6.8万元。
同居一年分手涉诉
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男子陈某与女子李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一年,随后李某提出分手,陈某向卢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6万元彩礼和其他费用。
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2017年两人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腊月二十九订婚时,被告提出要原告支付彩礼6万元。当天,陈某给付彩礼现金5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除给付彩礼外,原告还给付被告现金及物品大约3万余元。定婚后不久两人同居。2018年6月15日,陈某生病住院,但李某未去医院探视,之后便搬走分居。
被告李某辩称,2018年元月,她与原告陈某协商双方结婚事宜,因当时她在省外打工,陈某于2018年1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她1万元,是用于购买衣服、回家路费等花销。2018年2月4日,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当时她说不要彩礼,但需要原告帮助归还所背负外债5万元,原告同意并拿出5万元帮她归还外债。至诉讼时,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在一起同居了一年多。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8年1月10日,原告给被告转账1万元用于购买衣服属于赠与行为。对于2018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5万元,结合当地习俗,应认定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彩礼。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一年,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款,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彩礼款3.5万元。
赠与带有恋爱象征
相应款项无需返还
范某和张某曾经是初中同学。2018年春,两人在同学微信群聊天中重新建立联系,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热恋期间,每逢纪念日、节日和张某的生日,范某都会向张某发红包、转账表达爱意。然而,几个月后,张某提出分手。范某发现,从2018年4月至同年9月,他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分17次向张某转账共计32422元。得知张某已与他人结婚,范某更是感到自己很“亏”,于是就向张某讨要所转的款项。后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分5次归还范某13400元,剩余19022元一直未还。范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其19000元。卢氏法院官道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原告为追求其经常发具有恋爱象征意义的“520”“521”“1314”以及生日祝福等红包,这些是原告自愿发送的,并非被告索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案涉钱款是否应该返还的关键在于该钱款是否属于目的赠与。如属于目的赠与,那么在目的未实现的情况下,被告继续占有该财产就会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本案中,原告在追求被告期间向被告转账人民币32422元,其目的在于促使被告与其恋爱结婚,但32422元中的“520”“521”“1314”以及生日祝福、购买礼物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共计8622元,应属于一般赠与。因此,对于32422元中属于目的赠与的23800元,由于其目的因双方分手而未能实现,被告继续持有其所得利益欠缺正当性,从而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根据已查明的情况,被告已返还原告13400元,剩余10400元未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对于32422元中的8622元,属于一般赠与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范某10400元。(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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