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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电动车撞护栏后死亡,死者亲属状告交通局等4部门败诉 无过错者不担责 死者违法驾驶自担责

法制时报 2020-12-01 08:23

王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与道路边的防护杆相撞,并因这起事故死亡。事后,死者亲属将与事故道路有关的4个部门都告上了法庭。那么,作为道路管理部门是否应该承担事故责任?近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例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死亡

2017年9月6日21时59分,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清水江路与项王东路交叉路口北330米处,王某驾驶电动车沿清水江路由北向南行驶,与道路西侧防护杆相撞。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王某醉酒(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后驾驶非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违法行为和过错直接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导致王某当场死亡,其所驾驶的车辆损坏。

此后,王某的亲属以道路设置防护栏不合理导致王某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园区管委会、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城管分局4部门共同承担329223元的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认为不应担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园区管委会辩称,在城市道路与绿化带之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并未违反相关设计规范,且案发路段上的隔离防护设施结构坚固,表面涂有黑黄相间的反光条纹,整条路边的隔离设施整齐醒目,不会造成正常通行障碍,园区管委会在本案中无过错。

区交通局辩称,事故发生时,事故道路并非由区交通局负责管理;另外,道路边与绿化带交接处的隔离防护柱也不是区交通局设置的。

城管宿豫分局辩称,城管宿豫分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也无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管理职责,无城区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等管理权限,但可在不影响游览、观赏和景观的前提下,在树木周围设围栏防护。

住建局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

违法者要自担责

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园区管委会等被告并未向涉案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也不存在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行为。道路两侧设立的防护杆并没有妨碍道路通行,相反还能起到保障安全通行的作用。王某的死亡是其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醉酒后违法驾驶所致,其应自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2019年2月12日,宿豫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宿迁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王某自身违法及过错行为引起。被上诉人对王某的死亡并无过错,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法院对案件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规则阐释:

无过错者不担责

谁有过错谁担责

结合本案的审判,宿迁中院民一庭庭长程黎明进一步诠释了侵权责任法第89条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应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无向涉案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作为道路管理人也就不存在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对于道路两侧设立的防护栏并不妨碍道路通行,对此没有相关禁止性的规定,该防护栏上涂有反光漆,不仅能起到保护绿化的作用,也起到提示道路通行者不要超过该界限的作用。而被害人王某的死亡是因其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直接导致的,王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4部门对王某的死亡并无过错,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亲属的索赔要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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