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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车辆烧毁 车主索赔物品损失未获法院支持

法制时报 2020-12-10 08:05

朱女士驾车与单女士的车相撞,事发后保险公司向朱女士理赔了车辆损失及2000元的财产损失。但朱女士认为,此次事故还造成车内其他物品损失,故将单女士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单女士和保险公司赔偿其车内物品损失、车辆购置税及上牌费等4.6万余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二被告赔付车辆购置税32212.39元及上牌费15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364元,驳回了朱女士要求赔偿车内物品损失12643.77元的诉请。

原告朱女士诉称,其与单女士驾驶的车辆在海淀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自燃,除车辆烧毁以外,车内物品损失金额共计12643.77元,包括偏光司机镜、暴龙司机镜、后备箱垫全包围尾、保护膜、后视镜防撞贴条、钥匙包、汽车座椅收纳袋车载储物袋、汽车窗帘遮阳帘、车载垃圾桶、汽车座椅间储物网兜、汽车空气净化剂、晴雨伞、靠垫套、ETC智能视频、加油卡手续费凭证、以及手机。另外,还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364元、车购置税32212.39元以及上牌费1500元。

被告单女士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朱女士车辆在此次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已经由保险公司赔付完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是朱女士主张的车内物品损失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二是车辆购置税、上牌费等费用是否属于本次事故的理赔范围,以及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朱女士主张的车内物品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载明毁损的车内物品明细,朱女士提供的购买票据、交易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车内确实存在其所主张的物品,且单女士及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另外,根据《机动车辆索赔材料回执单》,保险公司对车内的手机、眼镜、车里内饰等损失,已经进行了定损且完成了理赔,朱女士认可其已经收到了车内财物损失2000元的保险理赔款。综上所述,朱女士主张的车内物品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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