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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情人花销9万余元 妻子起诉要求还钱 琼海法院一审判决:“小三”应返还4万余元

海南特区报 2021-02-06 09:23

本报讯男子林某是有妇之夫,他婚内出轨,与女子柳华(化名)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林某与柳华交往期间,为其购物、充话费、交纳房租、发微信红包、转账等花销共计91385.75元。林某的妻子符丽(化名)得知丈夫有外遇后,将柳华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91385.75元。琼海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柳华返还符丽44239.44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驳回原告符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吴佳穗

符丽和林某于1988年1月29日登记结婚。从2011年开始,林某和柳华发展为婚外情侣关系。符丽于2019年12月发现丈夫有外遇。林某后来结束了这段婚外情。从2011年至2019年12月,林某多次为柳华购物、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交话费、信用卡还款等,花了不少钱。

符丽称,在林某与柳华发展成为婚外情侣期间,林某以外出工作为由与柳华联系并共同生活。直到2019年,柳华与林某才结束情侣关系。在婚外情被妻子知道后,林某坦白所有事实并请求对方谅解,符丽为了维系家庭稳定,才决定原谅林某,同意其回归家庭。林某与柳华交往期间,林某先后通过微信账户向柳华发红包1800元、微信转账30254元,为柳华交纳话费2644元,交纳房租4900元,还为柳华信用卡还款39858.49元,购物11929.26元,共计91385.75元。

2020年8月11日,符丽向琼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柳华立即向符丽返还91385.75元,同时判令柳华承担本案诉讼费。柳华、林某经琼海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缺席审理。

琼海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林某和被告柳华发展为婚外情侣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林某在婚外情期间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被告知道林某有配偶仍然与林某发展婚外情,且向林某索取财物,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44239.44元不当利益,造成原告44239.44元损失,被告受益与原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损失44239.44元,被告负有返还义务。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原告91385.75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44239.44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予返还,对超出44239.44元部分,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第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

琼海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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