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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诉请变更儿子抚养权 琼海一女子未能举证对方未尽抚养义务,且抚养能力条件均不及男方,未获法院支持

法制时报 2021-03-24 18:12

■本报全媒体记者吕书圣

小邹4岁那年,父母协议离婚,约定他由爸爸抚养,但妈妈仍与他一起居住。7岁那年,爸爸再婚后妈妈搬离,此后小邹出现逃学且偷家里现金的行为,爸爸为此多次对他实施了殴打教育。妈妈爱子心切,她以前夫存在虐待行为不适合继续抚养小邹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她直接抚养小邹。

案情:

父母离婚后孩子逃学偷钱

2008年2月,小邹的父母登记结婚,当年4月,小邹出生。孩子的出生并未给这个三口之家带来多少欢乐,母亲陈明媚(化名)和父亲邹其军(化名)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2012年1月18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邹由父亲抚养,陈明媚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邹年满18周岁。

由于心疼儿子,陈明媚在与邹其军离婚后仍居住一起,照顾小邹生活,接送其上下学。2014年底,邹其军再婚,陈明媚离开邹其军家庭。

陈明媚称,因邹其军不及时接送,导致小邹不能按时上学,甚至旷课。邹其军还经常以各种理由阻挠陈明媚探望小邹,偶尔探望后也会惹怒邹其军,令小邹遭到邹其军殴打。邹其军离婚后没有工作,又有酗酒恶习,性格暴躁,对弱小的孩子下手不知轻重,致使小邹一年来均生活在没有安全感的家庭氛围中,既不能得到父母的温暖和关爱,在学习上也无法得到指导和帮助,学习成绩也从原来班内前十名滑落至倒数第二名。

因为小邹多次表示愿意跟随陈明媚生活,陈明媚也愿意全心全意照顾孩子,为此她起诉至琼海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小邹由她抚养,邹其军每月向她支付小邹抚养费500元。

邹其军辩称,儿子学习成绩不太好是事实,孩子不听话,当然要教育,但他只是用手打儿子屁股,并没有殴打虐待孩子,也没有不接送孩子上学的情况。他同意陈明媚探望孩子,但陈明媚经常未经他同意,多次擅自去学校探望孩子。

判决:

仍由抚养能力条件好的父亲抚养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初,因儿子小邹逃学且偷家里现金,邹其军发现后对小邹实施了殴打行为。陈明媚发现邹其军殴打小邹后,遂于2015年12月8日向琼海市公安局潭门派出所报案。琼海市公安局潭门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分别对陈明媚、小邹以及小邹班主任制作询问笔录,但并未找邹其军了解情况,该派出所最终也未作出处理意见。

法院另查明,陈明媚目前在琼海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务,月薪2800元,居住在公司宿舍。邹其军系个体户,是某工艺坊的实际经营者,月收入平均1至2万元,居住在自建房屋。小邹目前在琼海市某小学就读。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首先,小邹自出生后便生长、生活在邹其军家中,且目前就读于琼海市中心小学,在邹其军家中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为了小邹的身心健康,不宜随意改变其稳定的生活环境。

本案中,陈明媚对邹其军打儿子小邹的行为报警后,琼海市派出所并未对邹其军虐待小邹行为作出认定,也未进行处理。邹其军在庭审中仅承认2015年12月初对小邹有打骂行为,但认为其是在教育小邹。法院认为,虐待行为须手段残暴且以经常性、持续性为必要,本案中邹其军否认对小邹有经常性的虐待行为,陈明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邹其军对小邹存在经常性、持续性的虐待行为且不尽抚养义务,故对陈明媚主张邹其军虐待小邹、不尽抚养义务的意见不予支持。且对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进行比较,法院认定在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方面,邹其军优于陈明媚。最终,法院驳回陈明媚的诉讼请求,小邹仍由父亲邹其军直接抚养。

律师:

抚养权归属应以有利于子女

身心健康保障合法权益为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对此,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鲁南认为,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离婚后,已确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变更,既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以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李鲁南表示,除应予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外,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的权益,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本案中,女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法院综合认定男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都远远优于女方,且女方又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方对孩子有虐待和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同时,小邹是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意愿不是法院应予考虑的条件。且该案中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应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故对女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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