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一烧锅炉工违规操作被砸伤致十级伤残 法院判公司和工人各担责50%
■本报全媒体记者杨晓晖
雇员受伤,谁担责?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判?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令雇主赔偿提供劳务者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共19640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一烧锅炉工人不慎被铁架砸伤右脚
57岁的老杨(化名)是一名烧锅炉的工人,2019年8月30日,老杨来到琼海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琼海某公司也未给老杨缴纳社保,双方口头约定月薪6000元。
2019年11月24日下午5时左右,连续上班时间超过12个小时的老杨在工厂操作间工作,不慎被操作间将近400斤左右的铁架倒落砸伤右脚,公司经理和厂长立即将老杨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随后,老杨被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右跟骨骨刺形成。老杨在医院治疗了59天,住院医疗费98707元已由公司全部支付。老杨认为,其他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2020年5月15日,老杨向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该局以老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受理老杨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老杨认为,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老杨在琼海某公司工作,公司有义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由于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伤,公司应对老杨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为此,老杨向琼海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令公司赔偿老杨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4326元。
公司:工人违规操作应负大部分责任
公司辩称,老杨上班期间受伤是事实。但老杨是烧锅炉工,却串岗到事发时的入釜操作岗位,在不懂操作规范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故老杨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
而对于老杨提出的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公司方认为,在老杨住院期间,公司已安排相关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加上老杨住院期间是由公司方提供交通工具,不发生交通费用。且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抚慰金的标准,故公司方认为,老杨提出的主张均没有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老杨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请求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
2020年10月19日,琼海法院依法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老杨的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20年11月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老杨为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书经庭审质证,双方对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法官:根据双方过错
各自担责一半
法院认为,该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据了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老杨在琼海某公司工作,故双方建立了劳务关系。老杨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琼海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老杨入职岗位为烧锅炉工,而在从事行车入釜工作时受伤,烧锅炉和行车入釜是两个技术要求完全不同的工作,老杨在受公司调整工作岗位时完全可以不接受,但老杨没有提出拒绝。其次,老杨在从事行车入釜工作时,因为没有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所以造成了事故的发生。综上,由于老杨主客观原因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对此老杨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了此次事故发生。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责任对引发事故的作用大小考虑,法院认为,双方的责任相当,应各自承担50%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照上述规定,老杨应获得赔偿的项目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2106元,按照双方各承担50%责任,扣除公司方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公司应支付给老杨1964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琼海法院判决被告琼海某公司赔偿原告老杨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19640元,以及赔偿老杨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操作,注意自身的安全。接受劳务者,则要对劳务提供者提供安全保障,积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他们受到伤害。对他人尽一份安全保护义务,就是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注入积极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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