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流窜高速路“碰瓷”敲诈勒索两男子分别获刑六年和六年六个月
南国都市报8月5日讯(记者王燕珍通讯员马润娇)被告人符某俊、陈某等人利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快速碰撞他人正在变更车道的车辆,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屡屡得手,金额600元到4500元不等。近日,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两人六年和六年六个月。
据悉,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陈某、符某俊和陈某汉(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陈某汉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轿车在海南G98高速公路前方慢速行驶,陈某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轿车单独或载着符某俊在后方跟随,利用被害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变更车道超车之际,从后面加速刮碰被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10起,借故索要被害人钱财。
其中,2018年5月27日,陈某、符某俊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轿车行驶至G98东线高速公路海口往琼海方向距离东红服务区5公里处时,利用被害人吴某驾驶的轿车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撞该轿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后要求吴某赔偿4500元。
2018年6月2日,陈某、符某俊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轿车,利用被害人周某驾驶轿车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撞该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并要求对方赔偿,后周某转账给符某俊20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符某俊、陈某等人利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快速碰撞他人正在变更车道的车辆,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符某俊犯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符某俊、陈某不服,上诉。海南一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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