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一只穿山甲后转卖他人 琼中一对夫妻双双获刑
□见习记者吴佳穗
本报讯琼中女子张某玉非法收购穿山甲,后转手卖给他人。近日,省高院二审依法审理该案,被告人张某玉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李某和(张某玉丈夫)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9000元。
2017年4月19日,张某玉在琼中红毛镇老卫生院桥头旁路边,从一青年男子(另案处理)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约2斤重的活体穿山甲。次日20时许,张某玉在家中将贩卖穿山甲一事告诉丈夫李某和,并让李某和打电话与陈某(另案处理)联系,确定出售该穿山甲的价格、送货及收款方式等。
经李某和与陈某电话确定,该穿山甲以4000元价格出售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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