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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新生儿死亡谁之责?

三亚日报 2018-10-17 07:46

本报讯(记者吴英印)孕妇李某因下腹出现胀痛,到三亚某医院待产。后在该医院剖宫产产下一名婴儿,但由于新生儿在胎中时有脐带真结,有窒息情况,导致新生儿在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新生儿家长遂将该医院告上法院。

近日,在三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大力调解下,该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给一产妇10万元。

案情回顾:

婴儿出生没多久就死亡

孕妇李某因下腹出现胀痛,于当天8时2分住进三亚市某医院,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注意胎心胎动及产程进展。23时40分许,李某下腹疼痛难忍,要求医生剖宫产,医生以无剖宫产指征为由拒绝。

次日凌晨2时20分许,医生检查发现,李某的胎心有晚期减速,考虑胎儿有宫内窘迫存在。随之于2时50分许,对李某行剖宫产术。3时55分许,医生经剖宫产取出新生儿,即时评分1分,立即给予抢救,但于6时许新生儿抢救无效死亡。

新生儿死亡后,李某家属情绪激动,召集十多人围堵医生办公室讨要说法。李某家属认为医生误诊误治,无视产妇剖宫产请求,延误抢救时机造成新生儿死亡,要求医院赔偿65万余元;院方则认为自己无过错。据此,三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随即派遣调解员到达纠纷现场进行调解。

专家定论:

脐带真结是致死主因,产妇获赔10万元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医调委收集组织了相关的纠纷材料送交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评鉴讨论。医学及法律专家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现有材料分析,医方在本次诊疗活动中存在以下不足:1、医生的经验不足,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2、剖宫产手术准备时间过长。也就是说医方存在对产妇病情重视不足及处置不当的过失行为,与新生儿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而关于患方:脐带真结系自身疾病因素,发生率在1%-1.25%左右,胎儿死亡率高、死产、新生儿窒息率也高,同时术前不易诊断脐带真结,往往是分娩后或手术中才发现。综合脐带真结因素及医方过失分析,建议医方承担同等责任赔偿14万余元。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再次与双方沟通,医方对专家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医生已尽到认真负责和沟通告知的义务,分娩花费时间在合理范围内,认为医调委专家定责过高。而产妇家属则认为医方未按诊疗规范监测胎心,诊断不规范,有篡改病历的嫌疑,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医患双方反馈意见,专家通过再次分析讨论,最终认定新生儿脐带真结为致死主要因素,医方过失应负次要责任。调解员将专家讨论意见再次与医患双方沟通,医方表示接受专家意见,但仅同意赔偿支付9万元;产妇家属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调解员再次与产妇家属和医方进行沟通,最终医患双方接受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以10万元签署协议达成和解。

三亚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确立,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当前的现状是:一方面,患者及家属虽维权意识增强,但对病理常规和医药知识缺乏认知;另一方面,个别医务人员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导致医疗事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医院和医务人员对目前所处的法律环境认识不清,缺乏法律意识,发生医疗纠纷后处理不当,从而加重医患矛盾,增加调解难度。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医患双方同时都不服医调委调解方案的情况,这无疑增加了案件调解难度。这时,作为医疗纠纷调解员,在工作中要善用“法、理、情”分别去化解医患的疑惑和心结,以法引导,以理开导,以情交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调解原则,坚持一碗水端平,不能成为助涨患方无理诉求的倚仗,也不能成为医方打压患方赔偿诉求的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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