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检察院严把减刑假释案件审查监督关纠正3起减刑裁定不当案件
本报讯(记者李业滨通讯员陈膺晖张国华)近日,三亚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在审查办理三亚监狱第三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中,认真落实法律监督职责,严把审查关,对3起提请减刑不当和裁定不当的案件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并被采纳。
据了解,罪犯廖某于2003年10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6年1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3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后获得减刑4次,共减去刑期5年9个月,执行机关本次对其提请减刑9个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罪犯廖某死缓期满之日为2005年10月29日,因此罪犯廖某至少服刑至2020年10月29日,而其刑期至2021年6月12日,若减去9个月有期徒刑违反上述规定。三亚市检察院依法向三亚监狱和三亚中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和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两单位均采纳了意见,三亚监狱认真做了相关整改和学习,三亚中院作出了对罪犯廖某不予减刑的裁定。
三亚市检察院在办理罪犯李某减刑案件时,提出了同意减刑的意见,但在审查减刑裁定时,发现三亚中院裁定准予三亚监狱撤回了该案件。经刑事执行监督局再次严格审查,罪犯李某在本次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在向法院提请罪犯李某减刑后,又撤回提请,属于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违反法律规定。三亚市检察院向三亚监狱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整改,三亚监狱认真做了相关整改。
另外,该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在审查罪犯王某的减刑裁定时发现三亚中院将其认定为累犯。经审查,罪犯王某不构成累犯。王某出生于1990年7月15日,其于2006年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首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故不应认定为累犯。确认了对累犯认定错误后,三亚市检察院向三亚中院发出了纠正意见,三亚中院采纳了该意见,并重新作出裁定纠正了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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