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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女童伤天害理,该严惩!撑起一片天地 保护好孩子免遭性暴力

三亚日报 2019-07-17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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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上海警方通报,涉嫌在酒店房间猥亵女童的57岁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而将女童带至酒店由王某某猥亵的周某某也已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

王某某和周某某的行为触犯法律,严重挑战了公众的道德底线。尽管王某某、周某某已被刑拘,但公众的追问并未停止,疑惑也并未全部消散。人们对保护儿童免遭性暴力的呼声也越来越大。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幼女?

首先,我们来看看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幼女。猥亵儿童是指以追求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犯猥亵儿童罪的,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如果被认定为聚众或在公众场所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认定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指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如认定为强奸罪,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会从重处罚;存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等其他情形的,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海南天鼓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两个罪名虽然都是性侵害类犯罪,但是否具有性交的故意和性交的行为是区分的关键。由于受害女童是九岁的未成年人,且已造成身体损伤,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无疑情节恶劣。从法律定义上讲,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被视为幼女,即便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但如果有生殖器接触,犯罪嫌疑人将有可能被判定为强奸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周某某,王律师认为周某某作为女孩母亲的朋友,却将女孩带至上海某五星级酒店让王某某实施侵犯,并收取1万元好处费,性质恶劣。对于周某某这种行为,应认定为与王某某的共同犯罪从重处罚。

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保护孩子免遭性暴力还需努力

周某某带女童给王某某实施侵犯的事情曝光后,引起网友们的一致谴责: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社会对猥亵等针对儿童的性暴力事件的容忍度已经大大降低。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保护儿童免遭性暴力,我们仍需努力。尤其是父母们,更要站出来,为我们的孩子健康成长撑起一片安全的天地。

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从完善立法、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助,到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心理支持、情绪辅导,这段保护之路我们走得越快越好。同时,父母也要做好功课,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其中,第一课是:正确面对遭受过性侵的孩子!

要向孩子传递三个信息:我相信你;这不是你的错;你很勇敢。因为大部分遭遇性暴力的儿童会产生自责、羞愧的心情,缺乏勇气面对事实。因此无论如何都要让他们知道你会相信他(她)。而数据显示大部分的性暴力实施者都来自熟人,这会让儿童无法理解,认为是不是自己做错了什么才会受到“惩罚”。所以要告诉他(她)“这不是你的错”,并告诉他(她)“你很勇敢”,鼓励他(她)说出真相。

“也许这对父母来说很艰难,但千万不要试图逃避,不要低估性暴力给孩子带来的影响。”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发育行为儿科主任于得澧说,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性暴力带来的灾难将伴随孩子一生。他们可能会觉得内疚和羞愧,觉得自己跟别人不同或者感到孤独,生气、没自信、怨恨、沮丧、恐惧之类的情绪会一直困扰他们,严重的会患上暴力倾向、自残、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RTS(强奸创伤综合征)等难以治愈的症状。

如何让孩子远离性侵危害

日常中,家长们要给孩子传递远离危险的信息:回家路上不要走人烟稀少的小道,也不要去荒凉僻静的地方玩耍;一旦察觉被人跟踪或偷拍,要快速跑到最近的派出所,或到人多的地方大声呼救;告诉孩子,衣服遮盖住的隐私部位不能被父母之外的人触碰;告诉孩子,脱掉上衣、裤子等检查,只能由医生做,而且必须当着妈妈的面才能做,若有人突然要求脱掉衣服“检查身体”,一定要大声拒绝,吸引他人注意。父母还可以和孩子一起讨论遇到以上类似问题该怎么办。

(本报记者吴英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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