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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男生擅自离校后跳楼身亡 家属将学校告上法庭;三亚中院二审: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海南特区报 2020-09-01 09:16

本报讯高一年级男生小刚(化名)被没收手机后,擅自离开学校,后在家跳楼自杀。事发后,该男生家属将学校告上法庭。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审理该案,被告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该男生母亲支付6.8万元。记者吴佳穗

手机被没收后擅自离校,凌晨在家中跳楼身亡

小刚事发前在三亚某学校就读,系高一住校学生。

2017年2月27日晚约11时,学校值班老师在例行查寝时,发现小刚所在的寝室有亮光,便与生活老师一同进入该寝室查看情况。因发现小刚将手机携带进入宿舍,2名老师遂没收了小刚的手机。

2017年2月28日早上6时20分,生活老师叫学生起床时发现小刚不在宿舍,便通知值班老师及小刚的班主任。小刚的班主任于当天上午7时54分第一次给小刚父亲打电话,告知小刚不在学校的情况。当天,班主任与小刚姐姐和学生寻找小刚下落。

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班主任与小刚父亲、小刚姐姐之间有10多次通话记录。小刚出走后,小刚亲属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直至同年3月1日,三亚市公安局通知小刚父母,双方才得知小刚已于同年2月28日凌晨2时在家中跳楼身亡。

另查明,小刚所住的宿舍楼楼下以及宿舍区门口均有铁门,学校确认事发当晚铁门均已锁上。截至庭审结束,双方均不知悉小刚是如何从宿舍外出。

一审:酌定学校应承担10%的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小刚系自杀死亡,事故发生时,小刚年满十六周岁,虽然还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是一名高中生,对生命已经具备相当的认知、辨别和控制能力。小刚选择以跳楼的方式结束生命,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产生,应对其自身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没收手机通常情况下并不足以导致学生自杀的损害后果,且学校在发现小刚擅自离校后已第一时间通知了小刚的父亲,并对小刚的下落进行了寻找,应认定事故发生后学校已基本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但考虑到小刚系在两道宿舍铁门关闭的情况下得以擅自外出,学校至今对小刚如何擅自外出亦不清楚,可见,学校宿舍管理存在一定漏洞。故综合该案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学校应对小刚的死亡承担10%的过错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学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8105.6元。

二审: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三亚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小刚已年满十六周岁,具备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及辨别能力,其明知学校不允许使用手机而将手机带进宿舍玩耍,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老师在按照规定代管小刚手机的过程中没有不当言行,双方没有发生冲突,该行为并不必然引起小刚的自杀,故学校老师代管手机的行为与小刚的自杀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另外,学生宿舍楼下有铁门锁住,学校大门有保安管理进出人员,小刚在学校严格管理之下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私自外出,学校在其私自外出的过程中没有过错。

因学校在小刚的死亡过程中没有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对于小刚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学校承担1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被告学校主张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学校在二审中自愿给予小刚家长6.8万元的经济帮助,法院予以照准。据此,三亚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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