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匕首割伤病友家属颈部 经鉴定患有精神障碍,赔偿3.6万元
本报讯李强看护家人时,被周华持匕首割伤颈部。经鉴定,周华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李强将医院及周华告上法庭。去年11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判处被告周华向原告李强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6410.02元,并驳回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吴佳穗
2018年3月29日,周华因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到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急诊治疗,后入住该院消化内科病房,于同年4月5日13时29分出院。
同年4月5日6时许,周华在第三人民医院消化内科病区监护室时,趁59号病床正在看护家人的李强不备,持匕首将李强颈部割伤,第三人民医院立即对李强进行抢救治疗。李强于2018年6月7日出院,住院治疗63天的医疗费用均由第三人民医院自行负担。
当天,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警大队到事发现场进行勘验,并出具《现场勘验笔录》。2018年7月9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周华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是周华在本次作案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同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李强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三亚城郊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伤害事件发生地点为第三人民医院消化内科住院病房,周华系因胃出血疾病住院治疗,并非因精神疾病接受治疗,其入院时神志清楚,第三人民医院亦向家属询问其是否有精神疾病。第三人民医院辩称其无法预见周华患有精神病因而不存在过失的抗辩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第三人民医院在伤害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对李强进行救治,且未收取李强的相关医疗费用,已尽到积极的救助义务,法院认定第三人民医院不存在未尽到社会一般价值所判断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因此李强要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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