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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一孩子坐小区路面上遭碾压 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获刑一年一个月

海南特区报 2020-12-01 09:12

本报讯一未成年人坐在小区路面上,不幸被过往车辆碾压身亡。近日,海南一中院依法二审审理该案,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陈某继续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涂某赔偿人民币353177.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海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屯昌分公司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涂某赔偿人民币31390.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记者吴佳穗

司机小区开车右转不慎碾压孩子

2019年7月25日19时许,陈某驾驶小型越野车从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一路往屯昌县屯城镇昌盛路某小区方向行驶,当其驾车驶入某小区A3栋路口处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右转弯行驶,碾压到坐在该路段路面上的小涂,造成小涂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陈某拨打120、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鉴定,小涂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车辆右前轮的痕迹,符合碾压小涂左腿、头部右侧所形成;事故当事人陈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事发前小涂出现在车辆驾驶员陈某视野范围内。经检验,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合格;车辆在视频资料中的行驶速度为10km/h-11km/h。

经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当事人陈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小涂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共计5.49万元,并通过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小涂受伤后于2019年7月26日至同年7月30日在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4天,共计花费医疗费、住院费人民币40007元。

法院: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主要过错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在公共交通道路外驾驶车辆碾压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违法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为主要过错方。原告人陈某甲、涂某作为被害人小涂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物业屯昌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未尽到在小区内设置安全标识、警示标志等义务,二原告人监管不力、物业公司未尽安全防范义务等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故二原告人及某物业屯昌公司均为次要过错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在事故中原因力大小,结合本案事实,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事故当事人即被告人陈某承担65%、二原告人承担3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物业屯昌公司承担5%。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后被告人陈某、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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