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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债务人低价卖房抵债 屯昌一男子犯强迫交易罪获刑2年

法制时报 2021-03-24 18:28

■本报全媒体记者王巍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但是通过暴力威胁强迫债务人让其卖房抵债,就触碰了法律的红线。2019年3月14日上午,一名自称通过暴力恐吓强迫他人买房给自己的男子,来到了屯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这名男子名叫王兆武(化名)。他多次以威胁和暴力恐吓的手段向被害人李强追讨欠款。在李强无力偿还其借款时,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迫被害人李强将3处房产进行转让,强迫交易数额达450万元。王兆武因犯强迫交易罪,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

A

案情:恐吓他人低价卖房抵债

2012年至2015年,李强(化名)多次向被告人王兆武借款,借款月利息为5%,用于工程项目周转。在被告人王兆武打听到李强有3处房产后,便于2015年7的一天,联系李强在屯昌县一家咖啡厅商谈还钱。

在咖啡厅里,被告人王兆武拿出李强的所有欠条,经李强及其儿子李彦逐张进行核对,当场累计计算,计算结果为李强尚欠被告人王兆武人民币550万元。在李强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后,被告人王兆武便以恐吓、威胁的手段,逼迫李强还钱。随后,被告人王兆武便拿出3处房产转让协议交给李强。其中,一处是海口秀英区滨涯湖新村的一栋7层楼房,被告人王兆武要求李强以200万元进行转让,该房产系李强以310万元向郑某购买所得;一处是屯昌县新兴镇海中路的两间铺面,被告人王兆武要求李强以100万元进行转让,该房产在案发前李强以100万元转让给曾某;一处是位于屯昌县屯城镇昌志路的3间铺面,该房产系屯城镇新南居委会的房产,房产所有权不属于李强,被告人王兆武要求李强以150万元进行转让。

王兆武让李强签订这3处房产转让协议,以这3处房产抵扣李强所欠的550万元中的450万元。在李强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王兆武便以要让李强一家人都不好过等恐吓、暴力威胁的手段,逼迫李强签订这3处房产转让协议。李强因为害怕,被迫签下这3处房产转让协议,抵消其欠被告人王兆武550万元中的450万元,550万元的欠条随即被当场毁掉。随后,被告人王兆武又让李强签下一张100万元的欠条。

B

判决: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责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王兆武犯强迫交易罪,对其提起公诉。屯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屯昌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兆武多次以威胁和暴力恐吓的手段向被害人李强追讨欠款,在被害人李强无力偿还其借款时,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迫被害人李强将三处房产进行转让,强迫交易数额达4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兆武犯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兆武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电话联系其朋友甘某动员犯故意伤害罪的在逃犯蔡某到屯昌县看守所投案,不属于立功,但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强迫交易的数额应为200万元,其余250万元应认定为未遂的辩护意见。该法院认为,强迫交易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不是结果犯,不存在未遂犯形态,被告人只要实施威胁和暴力恐吓的手段,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使未实际交付,侵害结果未实际发生,强迫交易罪依然成立,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以放高利贷的方式向被害人放贷,并采取威胁和暴力恐吓的手段强行收贷,且强迫交易的数额较大,造成被害人较大损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被告人王兆武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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