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公证处启动重大案件讨论制度办理一份继承权公证 当事人依法继承死者名下一套房产
本报讯(记者王慧通讯员吴如君陈国强)近日,万宁市公证处依法办理继承权公证,使当事人依法继承了台胞的遗产,维护其合法权益。
据了解,当事人吴某近日向万宁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一份继承权公证,请求继承台胞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员受理后初步审查发现,吴某既不是李某的配偶、子女、父母,也不是李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不是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但吴某称其母亲李某某是李某的妹妹,有继承权,而且李某生前有一份遗嘱,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遗留给了妹妹李某某,并提供了一份《遗嘱》。
据了解,万宁市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利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员进行了询问,并走访知情人,最终查明本案的事实。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证质量,该处还启动重大案件讨论制度进行讨论,认为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是其遗产。
根据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李某生前留有遗嘱,其上述遗产应由遗嘱继承人李某某继承。但李某某在被继承人李某死亡后尚未继承李某遗产前又已死亡,李某某应继承的上述遗产应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又因遗嘱继承人李某某的配偶、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遗嘱继承人李某某的其他继承人已声明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综上,该处认为,李某的上述遗产转由其遗嘱继承人李某某的长子吴某一人继承,并依法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使当事人依法继承了台胞的遗产,维护台胞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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