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砸警车 打伤辅警 万宁一男子犯妨害公务罪获刑一年二个月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杨晓晖)万宁男子打砸警车打伤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万宁市人民法院近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因万宁市公安局和乐派出所多次接到群众报警称芳市村小卖部有人赌博。2020年6月23日晚,万宁市公安局和乐派出所辅警卢某、何某、翁某、黄某4人在接到所长顾某泽指令后,身着警服,驾驶警车到达万宁市和乐镇芳市村一小卖部处巡逻,以防止有人聚众赌博。
当天21时许,卢某、何庆、翁某、黄某4人将警车停靠在一家小卖部附近,开着警灯。随后,被告人陈某抱着一个小女孩到警车处,要求辅警卢某等人移开警车,称警灯吓到小孩子。辅警卢某等人解释,并让其带小孩回屋安抚。
陈某不听解释,开始起哄吵闹,并意图殴打辅警卢某等人。卢某等人坐在警车内,并将车窗关闭。随即,陈某捡起一块水泥砖向警车驾驶室打砸,将警车的左侧驾驶室玻璃打破,破碎玻璃割伤卢某脸部,致使卢某脸部流血。
陈某接着伸手抓卢某,要殴打卢某。此时,辅警翁某、何某、黄某、卢某立即下车,对陈某进行控制。在场群众上前阻拦辅警,场面混乱,何某在混乱场中被人用拳头打中头部。随后卢某、何某、翁某、黄某强行将陈某控制上警车,并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鉴定,卢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何某未达轻微伤。被损毁财物价值431元。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明知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仍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为此,万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链接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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