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
现向各有关单位公告送达《关于撤销<关于限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决定书>的决定》(详见统计表),决定内容如下:
我单位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限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决定书》(以下称“该决定”,详见统计表),因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职能由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我单位决定依法撤销该决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关于撤销<关于限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决定书>的决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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