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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家冰箱藏了22只野生动物 文昌一男子被判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

海南特区报 2021-05-15 09:05

本报讯5月12日,本报报道了因食用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螺,海南一美食博主等3人被刑拘,此事引起不少网友热议。近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近年来海南省发生过多起非法杀害、购买和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案件。记者吴佳穗

1捕杀野生动物食用,文昌一男子获缓刑

2019年5月初,被告人符某发现其种植在文昌市东阁镇宝芳文林村委会关村果园中的菠萝蜜等作物时常遭野生动物破坏,就分别在果园内设置了1张捕鸟网和2个铁制笼套,其间陆续捕获鸟类和松鼠等野生动物。符某宰杀捕获的动物后,将它们存放于冰箱供日常食用。

2020年2月25日案发时,民警从符某家中冰箱查获鸟类冻体20只、鼠类冻体2只。经鉴定,有一只被列入国家II级重点保护物种的小鸦鹃,核定价值计2500元,有21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核定价值不等。

当日,符某经文昌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2020年7月22日,符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于同年8月26日主动缴纳罚金6000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符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三有动物”21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惩处。非法猎捕的“三有动物”21只为从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符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

22男子购买猕猴食用,交给他人宰杀时被查获

2018年4月2日,在未经省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下,男子叶某、阮某两人商量向他人购买一只猕猴用于食用,后叶某遂与被告人林某联系,林某告知叶某,自行前往其家中将其收购并豢养的一只猕猴抓住即可。当日下午,叶某到达林某家将猕猴抓住后,电话告知林某以2000元的价格收购猕猴,林某表示同意。同日下午,阮某与被告人陈某联系,约定晚上要带一只猕猴到陈某经营的美食店加工食用,陈某表示同意。同日17时许,按照阮某的交代,叶某将从林某家里捉住的猕猴带到海口市正义路陈某经营的美食店,交给陈某准备宰杀加工时被民警查获。

此外,叶某在未经省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下,于2014年6月份左右,以4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对鹿角制品,并放于自家收藏。

经鉴定,该猕猴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计人民币1万元;叶某家中的鹿角制品属于鹿科水鹿角,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计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阮某、林某于2018年4月主动到海口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阮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猎捕珠颈斑鸠煮粥吃,3男子获刑

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3名男子捕食省级重点保护动物案件。

2019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胡某和叶某利用1张捕鸟网和4根竹竿,到三亚某工地旁的农田里立竹竿放网捕鸟,捕到1只活的珠颈斑鸠,后将该珠颈斑鸠送给刘某饲养。当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将1张捕鸟网提供给胡某和叶某到三亚一工地附近农田里放网捕鸟,捕获8只珠颈斑鸠,但均已死亡。胡某和叶某将这8只珠颈斑鸠带回工地后,于次日煮粥食用。经鉴定,上述捕获的9只珠颈斑鸠,系海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019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胡某、叶某和李某3人在五指山市××乡附近,用手机播放画眉鸟叫声诱捕画眉鸟,当天捕到2只鸟(1只活体,1只死体)。经鉴定,该2只鸟均为画眉,系海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叶某、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珠颈斑鸠,其中胡某、叶某非法狩猎珠颈斑鸠9只,李某非法狩猎珠颈斑鸠8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胡某、叶某、李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2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胡某、叶某、李某三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叶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说法

非法捕杀国家保护动物,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平玲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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