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判决后竟恶意提起上诉 文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将依法打击其投机行为
□记者畅凯通讯员冯景怡
本报讯上诉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但是在一起认罪认罚案件中,却出现一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恶意上诉、滥用上诉权的情况。近日,文昌市检察院适时对该案提出抗诉,将依法打击该被告人的投机行为。
近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被文昌市公安局移送文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文昌市检察院依法告知被告人华某某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被告人华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5月7日,文昌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并建议文昌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5月19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采纳了文昌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华某某在没有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其本人没有社会危险性为由向省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文昌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在作案后长期逃跑,具有社会危险性,而在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华某某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欲通过上诉推翻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这就表明被告人华某某并非自愿接受处罚,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的基础已经灭失,一审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文昌市检察院遂对该案依法提出抗诉。
本案中,被告人华某某本已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从宽处罚,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反悔,对量刑提出异议,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并非真心认罚,其虚假认罚不仅破坏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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