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腾出到期出租房 五指山法院干警清场交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五指山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解除韩某与朱某2014年6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朱某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韩某支付该非住宅商业营业用房租金71.5万元及滞纳金16.74万元;朱某应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搬出韩某所有的非住宅商业营业用房。但截至2020年3月18日,朱某并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仍将个人物品放置房内,不仅不清缴欠款而且拒不腾房,韩某遂向五指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指山法院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朱某多次沟通,耐心劝导其应当依法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朱某仍迟迟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告知朱某,如再不主动搬离该房,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进行清场。朱某表示,由于其生意上经营不善造成很大亏损,一时间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并且在该出租房内安装了价值不菲的中央空调、监控摄像头、显示屏及一些不易拆卸和放置的物品,所以无法搬出。
实地调查了该出租房的情况后,承办法官约见了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建议两人进行协商,将中央空调等不易挪动的物品按照二手物品市场价进行折价先抵销部分欠款;剩余的可以搬离的物品由朱某搬离,将房屋腾出。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建议均表示赞同。
近日,朱某在执行干警的帮助下将其不作抵债的物品全部搬出,韩某将房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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