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法院与国土管理部门建立执行联系制度根据反馈信息布控“老赖”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五指山法院审理确定如下事实:2016年3月22日,被告联系原告到海南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五指山市毛阳镇骏达石场工地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7年1月18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10.2万元,并约定还款期为2017年5月,但被告黄某辉在约定还款日仍迟迟未还。
法院遂判决被告黄某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工程欠款110.2万元,支付从2017年6月1日起至判决书确认之日止的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黄某辉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甚至更换了住址和手机号码,执行法官未查找到黄某辉可供执行的财产。7月2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法院执行法官反馈信息,被执行人黄某辉在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大队现身,且黄某辉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收到消息立即赶往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大队布控,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黄某辉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对其拘留。执行干警依程序将黄某辉带往体检中心。期间,黄某辉妻子向执行干警提出丈夫身体不适,需家人陪护才能放心,执行干警予以应允。在去体检的路上,黄某辉妻子一直数落丈夫的种种不应该,并承诺一定会积极还钱。黄某辉也表示希望和原告沟通一下,给自己再宽限一点时间。最终,黄某辉与原告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黄某辉先还款20万元,剩余欠款于今年10月还清。执行干警遂对被执行人黄某辉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