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对男女逃避疫情检查,邀朋友娱乐聚餐 致133人隔离 双双获刑 7个月
□记者畅凯通讯员颜妍
本报讯儋州市一对男女因在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期间故意逃避交通卡点检查,致上百人隔离经济损失49万余元,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人均获刑7个月。
1月29日至2月2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女)在三亚市出现低烧、咳嗽、喉咙痛等症状并在药店购药服用。2月2日,许某某感觉好转,遂与被告人李某某(男)约好第二天到儋州市某镇玩。2月3日,2人驾车途经海南环岛(西线)高速某村附近路段时,发现下高速匝道口有发热检查卡点。因担心被检查后许某某无法通行,李某某提议他在高速路边停车,许某某步行走下高速公路,李某某等人驾车通过卡点后再从小路接许某某,许某某同意并依计划一起返回某村。
2月3日至2月5日期间,2人返回儋州市某镇后,仍邀约朋友宾馆酒店、菜市场和李某某家中等场所娱乐、聚餐。2月8日,许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经排查,与许某某密切或一般接触人员共133人,均按防疫要求隔离观察14天。经隔离观察,未发现确诊新冠肺炎病例。据统计,造成经济损失共497548.03元。
儋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许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许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经审理,儋州市法院完全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依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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