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群发虚假信息诈骗被儋州法院判刑 检察官:属于典型电信诈骗
湖南一男子肖某某冒充卖家利用闲鱼App发布出售运动鞋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转账,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报全媒体记者许光伟
案情
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
2020年6月,肖某某因缺钱,通过网络下载各类运动鞋的照片,然后利用闲鱼App发布出售运动鞋虚假信息,谎称有运动鞋出售,被害人联系其欲购买运动鞋,肖某某以支付订金、货款、保运费等名义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
为了让被害人相信运动鞋已发货,肖某某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的运单凭证,诱骗被害人付款。为逃避处罚,肖某某借用同学的微信、支付宝账号用于收取诈骗款。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肖某某诈骗两名被害人共计1万余元。2020年11月15日,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官说法
属于典型电信网络诈骗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发布虚假信息的手段,共骗取他人人民币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肖某某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理,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近日经公开审理,全部采纳儋州市检察院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
儋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梁晓琴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电信通讯、互联网络等技术手段为传播方式或媒介,通过向特定被害人发布虚构、引诱、哄骗、威胁、恐吓等虚假信息或设置骗局,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愿,错误处分财物,遭受损失的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3万元以下的,属《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之情形。本案中,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向不特定被害人发布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属于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
梁晓琴提醒,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诈骗手段不断翻新,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信息安全,广大群众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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