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撤销原批准决定儋州市检察院监督纠正一起错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案
本报讯(记者林鸿河麦文耀通讯员张博)儋州市检察院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近日成功监督纠正了一起错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案。
据悉,该案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白沙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由于判决前谭某某被取保候审,法院判决后应依法对谭某某收监羁押看守所等待交付监狱执行。2018年1月25日,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准备将谭某某交付监狱执行前,发现谭某某孕检呈阳性,经司法鉴定:谭某某已怀孕6周。1月30日,儋州市公安局批准对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儋州市检察院经立案调查认为,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谭某某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不属于留所服刑人员,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故儋州市公安局批准对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向儋州市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儋州市公安局撤销错误决定。
考虑到谭某某正处于妊娠期,收监执行可能会对身体和胎儿造成伤害,儋州市检察院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在儋州市公安局撤销原批准决定的同时,由白沙法院及时做出新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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