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台制度创新成果考核评估办法没有制度创新成果单位年底不评优
本报海口6月21日讯(记者计思佳)海南日报记者近日从海口市委深改办(自贸办)获悉,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推进制度创新十一条措施》,结合海口实际,该市制定《海口市制度创新成果考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部门(单位)没有制度创新成果的,年底绩效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根据《办法》,海口将对制度创新成果进行定级。其中,A类为全国首创,被国务院、国家部委发文或通过全国性会议推广、通报表扬,以及自贸试验区部际联席会议通报表扬、国务院办公厅简报表扬;B类为非全国首创,但在借鉴首创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具有较强的系统集成性,被若干省份复制推广或被省政府发文推广、通报表扬;C类为全省首创,被省直部门或各市县发文推广。
同时,每年初开展年度考核前,海口市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出库成果根据创新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创新成果考核结果将纳入海口各单位绩效考核结果。
海口市委深改办(自贸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口把制度创新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牛鼻子”,尽快形成一批制度创新成果,切实解决影响营商环境、行政效能的痛点堵点问题,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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