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对情侣同居7年后分手女方索赔20万精神抚慰金被驳回
海口一对情侣在交友网站上相识,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并开启长达7年的同居生活。然而,分手后,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王天宇
女方:男方隐瞒已婚骗其同居
2007年,38岁的琳达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比自己大5岁的罗斯,两人相处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08年,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此后,罗斯成立了一家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为琳达,琳达还任该公司的会计,但该公司实际由罗斯管理。2013年后,公司不再经营。两年后的2015年4月,两人产生分歧结束了同居生活。
琳达称,罗斯已婚,2007年却在某交友网站上征婚,罗斯故意隐瞒已婚事实,骗她于2008年3月至2015年4月进行同居生活,2008年6月,两人共同开办公司经营,最后她的投资款都被转完。“2010年10月,我还跟罗斯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办理过户手续,罗斯骗了我大量现金。”琳达称,她这几年的工资都用在生活开支上,罗斯消耗了她几年时间,造成她后半生无依无靠。
两人结束同居生活后,琳达认为,罗斯给她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为此,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罗斯赔偿她精神抚慰金20万元。
男方:已离婚不存在欺骗
法庭上,罗斯辩称,他最初认识琳达时,琳达经济条件十分拮据,2009年他与前妻早已离婚,琳达一直住在他家里直到2015年,所以不存在他隐瞒已婚事实骗琳达共同生活的说法。
“我不欠公司和琳达一分钱,琳达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会计,公司的每一笔账在琳达那里都有相应的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本等资料记载。”罗斯称,对于琳达所谓2010年10月跟他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被骗取大量现金的说法,法院此前的判决书已有定论,法院认定琳达提交的转账记录及海南省销售不动产发票不足以证明其已向罗斯支付购房款,琳达陈述的房产交易过程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琳达说我消耗她几年时间,那是琳达背叛和诈骗我的结果,我未曾亏待过她。”罗斯说。
女方未能证明精神抚慰金合法性
海口琼山区法院经审理认,2008年至2015年,琳达与罗斯共同居住在海口市一套房屋内。2009年,案外人周娟与罗斯在海口龙华区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同年11月,该院认定该房系周娟与罗斯的共同财产,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15年4月,琳达搬离该房屋。
法院认为,琳达应对其向罗斯主张精神抚慰金20万元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为此,琼山区法院判决驳回琳达的诉请。
律师提醒:
符合结婚条件应办结婚登记证书
针对此事,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表示,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不负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在同居期间,双方无论在财产还是人身上都是独立的,无论同居多久,都不会导致财产的混同,双方也不会因此产生类似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醒男女双方,只要符合结婚的条件,还是应当办理结婚登记证书。
罗荣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等情况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但对于同居生活的情况没有相关规定。所以,本案女方的诉求无法律依据。
最后,罗荣提醒大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事案件诉讼至法院,法院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即使反驳对方的证据,也应提出相应反驳的证据。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经济往来,应留有相应的证据。在提起诉讼时,也要考虑好是否有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否则,还是建议通过协商处理,可能会取得比诉讼方式更好的结果。(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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