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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一辆报废车上路 被罚2000元 吊销驾照 男子状告出借人:赔偿损失

海南特区报 2020-10-21 09:09

本报讯男子王某将车送到修理厂维修时,因急事借用修理厂的车辆,谁知该车辆竟是报废的,导致王某被交警罚款2000元。为此,王某将出借人颜某告上法庭。近日,海口市中级人员法院依法二审审理该案,颜某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赔偿损失2000元。记者吴佳穗

开着借来的车上路被罚2000元,男子将出借人告了

王某在颜某处修车,因王某有急事需要车辆,颜某便将修理厂一位客户的轻型普通货车借给王某使用。颜某在出借车辆时明知该车无行驶证。

2019年5月13日10时20分,王某驾驶该车辆在某路口被交警查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王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并记载王某的准驾车型为A2D,依法对王某处以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王某缴纳了2000元罚款。

王某认为其损失因颜某出借报废车而造成,颜某应赔偿其损失。故王某于2019年10月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

在庭审中,王某主张损失42700元,具体为:1.交警罚款及相关费用共计3600元(其中罚款2000元,处理罚款及申请行政复议4天次交通费600元,误工费4天次1000元);2.重新考取A2D驾照相关费用10000元,考照学车误工30天费用7500元;3.三年不准考驾照开车产生的请人代驾或雇车等额外交通费21600元(每月600元×36个月=21600元)。

颜某称其在出借涉案车辆时告知王某该车无行驶证,且要求王某只能在修理厂附近代步,不能开上高速公路。王某对此予以否认。

二审法院:出借人明知该车无行驶证还出借,赔偿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颜某将车辆出借给王某使用。颜某作为出借人应当对车辆具有安全合法性承担担保责任。然而,颜某出借的车辆并非其所有,而是客户所有并且其明知该车无行驶证。虽然颜某抗辩其在出借时并不知道该车已达报废标准,但是不论其是否知道该情形,颜某在出借车辆时应当确认该车具备使用的安全合法性。

因此,颜某向王某出借涉案车辆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王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因驾驶车辆被罚款2000元。颜某应向王某赔偿2000元罚款。虽然王某还被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是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为重新考取A2D驾照发生了实际损失。因此,王某对该项损失的请求因尚未实际发生,一审法院不予处理。王某待实际产生损失后再另行主张。另,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学车期间误工费用、三年不准考驾照期间的依据及该期间的额外交通费。故王某就上述项目的损失赔偿请求,无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颜某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赔偿损失2000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上诉称颜某应赔偿其误工费、代驾费,上述费用不属于王某驾驶涉案车辆产生的直接损失,且王某也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存在上述损失,本院不予采纳。王某上诉称颜某应赔偿其重新考取驾照学习考试相关费用,因其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一审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处理。据此,该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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