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得违规降低公积金缴存基数
本报11月7日讯(记者张熙宇)记者今天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海南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管理工作的公告》,将切实加强公积金缴存基数管理。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指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准的规定,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平均计算,单位不得违规随意降低职工缴存基数。单位核定的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必须控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布的所在市县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范围内。同时,执行缴存基数每年“一核定、两调整、一备案”制度。
公告还指出,单位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内部公示、邮件等方式告知新一年度核定的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畅通职工核对及反馈缴存基数问题渠道,避免应计入缴存基数核定的工资项目构成出现少算或漏算公积金而损害职工权益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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