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后自行离开医院身亡死者家属为索赔偿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获支持
起因:横穿马路被撞倒
2016年8月30日晚上,赵楠饮酒后步行回家,在走到嘉定区某公路路口附近时,由北向南翻越中心绿化隔离带横穿公路,此时,适逢一辆中型厢式货车沿公路的最左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由于货车司机疏于观察,赵楠被货车的右后视镜及车辆右前侧碰撞,跌倒受伤。
事发后,赵楠被送往医院治疗,但没想到的是,入院后的赵楠居然未经治疗,摇摇晃晃地自行离开了医院。次日上午,路人发现了倒在路边已经昏迷的赵楠,报警并拨打了120电话。赵楠被送往附近的某中心医院,最终因颅脑损伤于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9月30日,上海市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事故中的中型厢式货车车头右侧与软性物体(如:行人肢体)发生碰擦。2016年10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赵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赵楠去世后,家中只留下了一个女儿和年迈的双亲,父母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一家人失去了顶梁柱,悲痛欲绝。
争执:被撞后去世谁担责
事发后,赵楠父母及其女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受害人赵楠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上述费用由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表示,同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也认可受害人死亡与本次事故之间的关联性,可是赵楠的死亡主要是他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积极接受治疗并擅自离开医院造成,因此仅愿意按照30%事故责任基础上承担受害人死亡相关损失中的30%。
庭审中,保险公司申请对赵楠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鉴定。经鉴定,赵楠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程度严重,颅内出血逐步增多时,开始出现神志不清症状,其死亡与2016年8月30日的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在其死亡中的参与度为100%。
法院:同意部分赔偿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中,公安机关认定赵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额内赔付,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40%的责任比例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受害者未积极治疗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结合鉴定机构对受害人受伤部位、损伤特征、伤后症状的分析,及其作出受害人赵楠的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参与度为100%的鉴定结论,法院对被告保险公司要求事故责任基础上赔偿原告30%损失的辩论意见难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同意原告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诉请金额,同时依照案件事实,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酌情给予支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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