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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妇幼保健院原院长王红珍 受贿1100余万一审获刑12年

法制时报 2019-03-08 07:57

北京昌平妇幼保健院原院长王红珍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这些企业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1100余万元。3月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红珍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52岁的王红珍,研究生文化,曾任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任,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红珍于2001年下半年至2015年初,利用先后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昌平妇幼保健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昌平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身体检查和医疗服务项目合作、照明和绿化工程承揽、物业和食堂业务承包等事项上,为北京卓成星运科贸有限公司、王某等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企业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1100余万元。

被告人王红珍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王红珍的亲属代其退缴人民币289万余元。

判决书公布了被告人王红珍16起受贿事实,其中,受贿金额最多的为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440万元,最少的一笔是收受某公司月嫂业务好处费3万元。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红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红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扣押在案的289万多元折抵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红珍继续退赔。(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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