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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男友37万当分手费 江苏一女子犯盗窃罪换来3年2个月刑期

法制时报 2019-12-12 08:12

男友送给李某一只名牌包,李某怀疑不是正品,结果两人分手。分手当晚,李某刷走了男友银行卡里的37万元,为掩饰自己的行为,她还伪造了一份“分手合约”,称这笔钱是男友给其的分手费以混淆事实。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盗刷男友37万元当分手费

2017年12月,李某与左某相识于酒吧。认识没几天,左某生病住院,李某闻讯到医院精心照料,一来二去两人便产生了感情,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很快同居。

2018年4月的一天,为了哄女友开心,左某买了一只名牌包作为礼物。李某拿到包后反复查询,起了疑心。根据她的经验,这只包是假货,左某可能被人骗了。她不断质问男友,包是在哪里买的?是不是正品?两人争执了起来,一气之下左某提出了分手,李某二话不说简单收拾了几件衣服就回了自己家。

回家后冷静了两天,她想起男友曾经许诺给她10万元钱,还要带她一起去日本旅游,如今稀里糊涂分了手,一分钱也没拿到,李某有些后悔,于是赶回左某家想复合。没想到,前男友的家门怎么也敲不开。李某叫来了开锁师傅,这才进了屋。

再次见面后,左某坚持要分手。在收拾行李时,李某发现左某的钱包压在枕头下,里面有一张银行卡,刚好密码她知道。李某拿上自己平时做生意用的POS机和银行卡,悄悄躲进了厕所,一口气刷走了10万元。刷完后李某开始害怕,她担心男友发现了会报警,干脆将错就错,以“性格不合,决定分手”为由,拟定了一份“分手合约”,双方签完字,就算正式分手了。

左某没想到,这竟然是个“坑”。李某偷偷带走了左某的手机、护照、钱包以及银行卡,到家后她如法炮制陆续刷了37万元,并在已经签好字的“分手合约”上偷偷加上了“予以补偿37万元人民币”等字样。

发现银行卡不见后,左某立即报了警,到了银行一查,发现卡上少了37万元。等到回过神来再次联系李某,对方却咬死不肯承认。等到警方赶到时,李某心存侥幸,试图用这份“分手合约”混淆事实。

“为了气他,没想到触犯刑法”

“当时只是想气气他,我真的不是故意的。”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并称其通过POS机刷卡的方法将左某银行卡中37万元转入自己账户中,之后用于归还购房贷款。她陈述说:“我刷卡转账按理说他是知道的,这钱是给我的分手费,再说我本来也是要还给他的。主要是他的态度太差了,我希望他的态度好一点,或者我们俩可以和好,我就会把钱还给他。”至于拿走的手机、钱包、护照,李某说都是“误拿”的,单纯为了“气他”。

关于“分手合约”,被告人李某供认,她刷完钱后害怕了,怕左某报警,就写了一张“分手合约”字条,“我说只要他签了字,就一刀两断,左某就签字了。”

据被告人李某陈述,合约上最后一句“予以补偿李某370000元人民币”,是左某签完名字,她回到自己家中添加上去的。被害人左某也陈述:“我是签了字,但关于补偿钱的字迹肯定没有,有的话我也不会签。”

当庭辩护:

“偷家庭成员财物不算犯罪”

庭审期间,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通过POS机刷卡的37万元不能认定为盗窃,因为其与左某是情侣关系,而且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她有正当职业和收入来源。同时,还提出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本案是临时起意、具有偶然性,案发后积极退款、返还财物;双方系情侣并长期同居,应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偷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一般不认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酌定从宽。

法庭查明事实表明,被告人李某在将钱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次日就将款项用于偿还其自己的房屋贷款,被告人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根据被害人左某的出入境证明以及双方的供述,李某与左某仅属于短暂同居,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不适用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

犯盗窃罪,获刑3年2个月

经查明,2018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苏州高新区某小区301室窃得被害人左某价值3740元的三星S8+手机一部、护照两本、钱包一个(内有左某的工商银行卡及现金5000余元等物)。当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通过POS机刷卡转走被害人工商银行卡内37万元。4月19日,被告人李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自己的房屋贷款。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左某3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亲属已代为退赔37万元,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本起犯罪系初犯、偶犯,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5000元,发还被害人左某。(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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