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将手机卖给顾客 法院判卖家按价款3倍赔偿
王某在手机店购买指定品牌型号手机时,商家却将一款外观相似、型号不同的手机以次充好卖给王某,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商家以价款3倍进行赔偿。
2018年10月,王某到刘某经营的手机店购买手机,王某看中一款手机,双方商定售价2498元。王某按约定给付价款2498元后,刘某拿给王某一款和王某看中的外形大小、颜色一样的手机,同时向王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回家后经仔细阅读相关随机说明书等材料,王某发现所买的手机不是之前选中的手机。王某立即赶到手机店,要求更换,却遭到刘某拒绝。王某要求退货,刘某也不同意。王某将刘某及其经营的手机店起诉至定远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因此,法院支持王某要求刘某退款并赔偿3倍价款的请求。(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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