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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生校园撞残女生 学校未尽安全管教义务被判担责8成

法制时报 2020-09-18 07:52

一名10岁的男学生,雨天课间在校园奔跑时,无意间撞倒了一个手持雨伞、与同学追逐嬉戏的7岁女孩,致其头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学生将学校和撞人学生、家长告上法院,二被告均称没有责任。日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南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学校担责8成赔偿伤者8万余元,撞人学生的家长担责2成赔偿2万余元。

小黄是南部县大坪小学的一名学生。2019年5月6日课间休息时间,天正下着小雨。当时刚满10岁的小黄在校园操场内奔跑时,无意间撞到了7岁女童小范的身上,小范当即被摔倒在地,且头部碰到了地面。两天后的5月8日,小范被送进南部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生诊断为:“创伤性闭合性硬膜外血肿、头皮血肿”,共用去医疗费2.5万余元。后经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范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在治疗过程中,大坪小学为她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

小范结束治疗后,其父母因为与学校和撞倒小范的学生小黄的家长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他们遂以女儿小范的名义,将大坪小学和小黄及其父亲黄某告上南部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大坪小学和黄家父子连带赔偿小范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南部法院一审认为,学生课间休息时在操场发生事故,大坪小学作为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义务人,虽平时可能有安全教育宣传,但过于流于形式,未落实到实处,事故发生当天正在下雨,课间休息时学生处于自由活动时间,学校应当能预见学生有滑倒的可能,学生在操场奔跑追逐时,并没有教师或者安保人员进行制止,不能证明学校已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责任,故对大坪小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小黄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应当对在操场等公共场所奔跑行为会产生不良后果有一定预见性。黄某作为小黄的监护人,应当对小黄造成小范损害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确认小范受伤的各项损失为10万余元,判决大坪小学赔偿7万余元(已扣减垫付的1万元),黄某赔偿2万余元。

大坪小学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南充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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