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家庭保护,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能“一托了之”
■本报全媒体记者张星李业滨
编者按
2020年10月1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共九章,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对家庭保护、社会保护、法律责任等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新法具体有哪些亮点?又将如何进一步织密、织细法治之网、筑牢法律基石,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水平?本报推出“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报道,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职责、加强未成年人入住酒店登记管理等保护未成年人热点问题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给孩子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2020年10月1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注意到,《未保法》细化了“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职责,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相关规定更加细化、全面。
近日,记者走访了海口部分中小学,了解家长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认知,聆听未检检察官结合案例对留守儿童监护问题、未成年人监护人职责等方面话题的解析。
“托管”能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
对于很多学生家长来说,接送孩子放学是每天必须要做的一件事。然而,孩子放学时间往往和父母的工作时间有冲突,这时就很难抽出身去接孩子放学。这时,通过午托、日托、周托等方式托管到学校或教育机构,或者托管给家人是一个好办法。
连日来,记者走访海口市多个中小学、餐厅、商场等公共场所,发现部分家长对家庭监护职责不是很了解,往往是“一托了之”。
“我们在海口打工,小孩在乡下念书。每逢节假日,我们才会带她上来玩。”5月25日,记者在海口吾悦广场看到,夏女士带着8岁的女儿正在逛街。
夏女士说:“平时在学习生活上,都是靠爷爷奶奶照顾。老人嘛,给她吃饱穿暖就行了。我们只能偶尔打电话问一下。”
记者走访时发现,在海口,将未成年人托管给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情况更为普遍。
5月28日下午,记者在海口景山学校门口看到,前来接孩子放学的汽车、电动自行车排起长龙。很多家长是让孩子在学校“周托”。
正在校门口等孩子放学的陈先生告诉记者,因为他们两口子常年开车跑货运,孩子今年上初三,9年来孩子都是在学校周托。有时候刚好回家了,就来接一下孩子。一般都是让家里老人接送孩子。
陈先生挠了挠头,无奈地说:“孩子大了,加上跟我们相处的时间少,没有什么话说,他有啥想法,我们也不是太清楚。”
在采访中,大部分家长表示托管并不能完全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但受生活条件限制,不得不选择托管这种方式,对于家庭监护职责的履行,大多数难以一一实现。
“失管”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托管成了一个正常的社会现象,那么对于家庭监护职责不能有效履行、处于失管状态的孩子,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呢?
“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虽然每起案件的发生都有其具体原因,但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已经成为引发案件的重要潜在因素。”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练晶晶说。
练晶晶告诉记者,她在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当中,很多是居于家庭原因,在家长“失管”的状态下发生的。
“事情一旦发生,监护人往往是后悔莫及。”5月25日上午,练晶晶向记者说起一起未成年人因家庭“失管”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真实案例。
15岁的王某辍学在家,因手里缺钱花,2020年5月26日晚,趁被害人刘某房门未关,侵入其家,用手捂住刘某的嘴巴,并用刀架在其脖子上,威胁刘某企图抢走其手机。刘某在挣扎过程中手指被王某刀割致轻微伤。王某见状逃跑,未抢得财物。
“案发后,经我们调查,王某的父母在工地打零工,哥哥因抢劫罪正在监狱服刑。”练晶晶介绍说,王某的家庭关系不和谐,其父亲脾气暴躁、爱喝酒,常常酒后打母亲和孩子,只要王某犯错便打骂。王某父母对孩子缺乏关爱和沟通,也不善沟通,对孩子缺乏正确的管教方式。久而久之,王某对家庭很排斥,对父母比较冷漠,不爱与父母交流。
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对被告人监护人进行了亲职教育、发督促监护令。让其家长意识到未成年人犯罪,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练晶晶说:“家庭的温暖是无可替代的,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父母关爱的缺失,忽视对子女的关注,缺乏沟通交流,不仅带来对未成年人监管、教育的缺失,而且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容易产生孤独、自卑、迷惘等消极负面情绪而偏离正确的人生轨道,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
新法织细家庭监护职责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的规定,需要对涉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及疏导,对做出相对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进行观护帮教,这些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监护人的配合及支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丽介绍,“以社会调查来说,检察官需要同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交流,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心理状况、在校表现、在家表现等情况,如果父母对这些情况不了解,将对我们办理整个案件,甚至对涉案未成年人做出什么样的处理决定产生影响。”
“特别是我们所办理的大部分案件,均存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子关系紧张、沟通存在问题等情况。在制定帮教计划时,我们需要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来解决这一问题,一旦解决了家庭亲子关系紧张的问题,让孩子们在家庭中能感受到关心与关爱,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回社会。”王丽介绍说,《未保法》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等十个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全面的规定。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还增设了对未成年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更坚实的保障。
练晶晶提到,如果在办案中发现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或者因不履行、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行为,应当依法通过督促、支持起诉、保护救助等方式进行及时干预和开展监督。
练晶晶表示,针对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未保法》细化了“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职责,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其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对于监护人将未成年人“一托了之”的情况,《未保法》明确,确定被委托人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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