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店起火烧毁隔壁店铺 法院判花店主人担责6成,市场管理方担责3成
许女士在云南楚雄市某花鸟市场承租了一个彩钢棚摊位经营花卉,一次外出时,许女士家的花店发生火灾,不仅自家受损严重,还烧毁了隔壁两三家店铺。随后,隔壁毛线店老板将许女士告到法院,要求她赔偿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均判许女士负全责,许女士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一波三折后,许女士被判承担60%的责任。
一场火灾烧毁隔壁店铺
2016年2月25日下午,许女士一家人早早收摊去朋友家做客。19时30分许,她接到邻居电话,说她家花店起火了,火势蔓延,连续烧到了隔壁的毛线店和彩绘店。许女士一家急忙赶回花店,却见消防车卡在市场消防通道内,无法进入现场灭火。最终,火灾对许女士的花店及隔壁的毛线店、彩绘店、茶楼造成经济损失几十万元。经消防部门现场勘查认定,火灾的起火点位于许女士的花店内,起火原因不明。
2016年6月28日,受灾的毛线店老板以起火点位于许女士店内为由,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女士赔偿其所受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2017年1月22日,法院以许女士未对自家花店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为由,判决许女士承担全部责任。许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许女士认为,自己也是火灾事故的受害者,其承租的是市场摊位,火灾发生是市场主办方管理不当,其没有责任,不应承担相邻店铺遭受损失的责任。而许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不仅起火原因不明,认定起火点位于许女士花店的证据也存在重大问题。即便起火点确实在许女士店内,但因许女士承租的是市场方的露天摊位,根据摊位租赁合同,市场方应承担管理责任。且作为主办方,该市场的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均不符合消防规定。但一审、二审均未追加该市场主办方作为被告,程序违法。
此外,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未对火灾责任进行划分,在起火原因不明、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将事故责任全部让许女士承担,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情理。而毛线店经营易燃物品,却未按照法律规定妥善管理,其自身对火灾的蔓延扩大也存在责任。
2017年12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发回重审的代理意见,并指令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楚雄中院再审后发回楚雄市法院重审。
法院判花店主人担责6成
听取律师意见并对一审二审结果进行调查讨论后,楚雄市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法院认为,该案应以财产损害侵权的过错、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要件综合认定应承担的损害责任。火灾起火点位于被告花店内自搭二层的西南角,作为门店的实际占有使用人,许女士对店铺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其在店内搭建二层阁楼,导致店铺产生安全隐患,故对火灾造成的后果应承担60%的责任。
市场管理方将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彩钢瓦棚出租,未办理任何建设工程许可,未通过消防安全验收,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了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其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及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为火灾发生埋下重大隐患,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毛线店老板作为承租人,自行搭建阁楼存储易燃物品,其应当知道作为仓库使用的阁楼不符合消防安全可能会导致的后果,却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许女士赔偿毛线店老板经济损失9.76万元;由市场管理方赔偿4.88万元。(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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