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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开车门撞死人 监护人担责赔偿

法制时报 2020-10-23 08:0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误开车门撞死骑车人案件,法院判决监护人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35%责任。

3月15日,文某驾驶车辆靠边停车后,坐在后排的文某甲(文某之子,7岁)打开车门与同向驾驶摩托车的彭某相撞,彭某在摔倒过程中头部又与相对方向正常驶来的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随后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文某、文某甲就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死者彭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彭某家属起诉文某、文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4405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原告方主张的各项损失,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参照江西省2019年度统计数据可认定,原告方的各项合理损失经计算共计271116元。本案肇事车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剩余部分161116元按照各自的责任份额,由文某承担35%即56390.6元、文某甲承担35%即56390.6元、死者彭某自付30%即48334.8元。(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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